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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点 | 禁渔期非法捕捞 常德一男子被判刑并赔偿
近日,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。一名在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的被告人被一审判处刑罚,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等费用,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。
被告人丁某在禁渔期内,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夜晚采取电击捕鱼方式,多次在沅江武陵区水域捕捞野生河鱼。
法院审理认为,丁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,破坏了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,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。
据此,武陵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,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判处拘役3个月,缓刑6个月;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费、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费、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,共计7314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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